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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了做好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的管理,防止对环境的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1.2 各参建单位及为提供临时性服务短期进入施工现场的单位,都应最受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3.1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管理规定,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备案。
3.2.1 设计单位应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达到降低污染源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如采用无毒、低毒、低污染替代材料,或改进工艺过程以减少物料消耗等。
3.2.3 推广应用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如酸、碱液中和处理后排放、冲管设置消音器、食堂设置隔油池等。
3.3.1.1 施工废液:现场各类施工、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含酸、碱废水、矿物油类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废水。
3.3.1.2 医疗废液:在医务活动中产生的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体和其他化学物品的废液。
3.3.2.1 生活、施工污水排放口不得建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或保护区。
3.3.2.2 生活、施工污水一般应统一排放到经许可的下水管道,如无指定的管网,则应经过必要的处理后排放。
3.3.2.3 水压试验、酸洗、冲管等产生含酸、碱废液排放时,施工单位应负责组织进行中和处理,达到要求后排放。
3.3.2.4 从事焊接检验作业的单位,应把冲、洗片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含酸、碱废液,如显(定)影液等,进行中和处理,PH值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者收集后统一处置。
3.3.2.5 设置医务部门的施工单位,应对医务活动产生的医疗废液按要求进行必要的无毒化处理,使其符合排放要求。
a)安排交通车辆进行年检,使尾气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对超标车辆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技术或安排报废。
b)现场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操作规程使用机械设备,认真做好例行保养工作。
c)对机动车辆使用的燃油进行必要的控制,购买无铅汽油或与机械性能相匹配的燃油。
3.4.2.3 不得在现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4.2.4 对生活后勤产生的锅炉烟气、食堂油烟等配置适宜的环保设施,以减少大气污染。
3.5.1 施工全套工艺流程及其生活后勤活动中的固体废弃物可分为危险固体废弃物和非危险固体废弃物,可按下述分类:
3.5.1.1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有:石棉制品、废放射源、报废电池、废蓄电池、胶片、计算机消耗性配件(如硒鼓、墨盒等)、废灯管、废涂料及油漆桶、医疗废弃物等。
3.5.1.2 非危险固体废弃物可分为:可回收固体废弃物,主要有:三材废余料、焊条头、废纸及纸制品等;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废回丝(棉纱);不可回收的生活垃圾(如果壳、烟蒂等)等。
3.5.2 总承包及其承包商应加强对本单位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并从收集、存放、分类、处置和转运各环节进行控制。
3.5.3.1 应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判别,按其特性设置必要的分类收集设施。
b)废旧灯管及计算机消耗性配件(硒鼓、墨盒等)由采购部门统一收集,并负责临时存放;
a)在办公室、生活区、施工区设置标识明显的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箱;
b)施工产生的工业废弃物,如废钢材、废电缆、废木材、焊条头由产生部门存放在指定临时堆放点或由统一部门收集;
c)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可就近指定堆放点,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雨、防飞扬、灭蚊蝇等);
b)对社会上没有回收处置单位,但供应商可承诺回收的非医用危险固体废弃物,应在采购时与供应商达成书面协议,由供应商负责处置;
c)社会或供应商都不能处置的非医用危险固体废弃物,由责任单位自行处置或设置固定的贮存场所。自行处置或贮存固体废弃物时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
d)医用固体废弃物应采取材料毁形、无毒化处理后,送到当地医院或卫生部门指定单位统一处理。
a)可回收的非危险固体废弃物,如废钢材、废木材等,应尽量加以再利用。不能利用的,可出售给需求单位或废旧物资回收单位;
b)不可回收的非危险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清运至指定地点,委托或转移至环卫部门指定场所或地点。
转移(运输)危险固体废弃物应遵守危险货物转移(运输)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应在运输过程中做好防止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的防护措施。
3.6.1 施工过程及其生活后勤活动中的主要噪声源:锅炉冲管、振动噪声(如混凝土浇筑)和车辆噪声等。
3.6.2实施工程单位应根据各自生产、生活中噪声源的情况,采取降噪和个人防护措施,尽量减少噪声对员工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3.6.3 锅炉冲管时实施工程单位应采取降噪措施,并向附近居民区、社区发布公告,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以达成谅解。
3.6.4 尽量避免在夜间进行有较大噪声的施工作业,如不可避免应进行公示。
3.6.5现场噪声较强的区域,应给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噪声的危害。
实施工程单位应按要求对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对监测存在的问题应采取必要的后续改进措施,并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备案。
3.8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部应配合地方主管理部门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的专项检查。
3.9项目监理部应监督检查承包商执行本单位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必要时与建筑设计企业共同组织联合专项检查。
为了科学有效规范废水、废气、固废污染物的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工作环境,减少三废的产生和对环境能够造成的污染,保障员工及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3.1安环部负责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环保部是废水、废气、固废污染防治控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制度,并分解、下达各部门,负责环保指标的考核。负责查找厂内环保隐患,并组织相关单位提出技术改进方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3 环保部是废水、废气、固废污染防治控制管理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对全厂各车间外排污水口的监测;负责厂内各污染源的日常监查、监测与管理;负责日常监测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负责监督检查各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6 污水处理站负责厂内废水的处理、排放,污水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及日常的维护、管理。
3.7 生产车间及其它相关单位负责本部门的废水、废气、固废污染源的防治、控制。
生产废水是指厂内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这中间还包括生产的基本工艺排放废水、冷却排水、设备和场地清洗水、实验废水、化验分析废水和装置区内收集的其它污水。
a、各车间产生的生产废水、冲地废水,必须经收集沉降后用泵输送到污水站进行隔油、浮选、中和处理。
b、各车间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富余酸液,必须用专用的收集桶进行收集,经化验所含影响电池质量的微量元素不超标的情况下,需输送到废酸处理站处理后回用。
c、各生产及辅助车间排放的含污染物较高的生产废水,需经预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后,方可排入污水处处理站。
d、清理洗涤设施、场地等产生的含油废水必须排入收集池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不得排入明沟。
e、容器设备类检修时,必须按相关管理规定,将其中的物料退净、回收后,方可吹扫、清洗。
厂区内废水(或初期雨水)流入污水收集池去除浮油,经隔油后的废水(或初期雨水)进入隔油池除再次隔油除渣,经污水泵输送到PH一级调节槽进行PH调节中和预处理,共需进行三级PH调节处理和一级加絮凝剂、明矾处理。
c、污水站二级处理:经PH调节、絮凝剂、明矾处理后的水进入斜板沉淀后,将污水中的污泥有效地沉淀到斜板底部,较清澈的水流到中间箱。
d、污水站二级处理:流入中间箱的水通过箱内检测后,PH值若大于规定值9,则启动加酸计量泵进行微调处理,经中间泵加压输送到机械过滤罐进行第三级过滤处理,然后进入清水池,进行回用或排放。
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废水(简称回用水),首先考虑生产回用,在回用富余的情况下,通过专门管道,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二次处理。
a、安环部设立专门的原子化验分析室,负责对全厂的车间排口(污水处理站排口)废水、厂区污水总排口所取的样品及时检测、分析的工作,包括Pb、PH值等,并出据检测报告单。
c、安环部按监测要求及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厂污水总排口、厂内污染源、污水池各处理单元、污水回用装置进行监测,建立台帐,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便及时作出调整生产操作。
d、污水站按本单位监测计划对污水站各控制单元等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关记录。
e、公司环保员及岗位人员对本单位的废水状况做日常监控和检查,根据环保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建立台帐。
a、废水在进入市政管网前安装的在线监测装置,用于对公司对外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监测内容有:铅Pb、PH、流量。
c、在对在线监测仪Pb因子未验收前,安环部需进行人工采样,并用原子分光光度仪进行检测。
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因环保设施未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相对有效捕集而产生的无组织废气。
a.通过负压式脉冲布袋加高效滤筒对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中产生的铅尘进行收集。通过负压式水喷淋二级处理对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中产生的铅烟进行收集,通过水喷淋加药中和处理,对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中产生的酸雾进行收集,产生的废水输送到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a.设备部对设备、管道、循环泵、阀门等常常检验核查、维修,保持装置的密封良好。当班人员加强巡查,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b.安环部按时进行检查各环保设施运作情况,定时进行废气采样化验,保证所有排放口达标排放;
c. 加强管理,各使用车间、设备部需严格按照环保处理设施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做相关操作和维修保养。
a.工艺废气吸收后通过过滤、水气交换、中和解决方法,使符合排放标准的气体通过排放筒排放;
4.2.4.1环保员及岗位人员对本单位的废气状况做日常监控和检查,根据监测报告,建立台帐。
4.2.4.2安环部、生产部负责检查监督员工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环安环部负责制定废气监测计划,对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并根据生产信息及监测报告结果,对各单位做考核;
4.3.1.1 危险固体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有铅渣、铅泥、废劳保、废电池、含铅包装物、水处理压滤污泥等。
4.3.1.2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生产和设备维修产生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4.3.2.1各部门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立危险废物存放区和一般固废存放区,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4.3.2.2 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或固废场。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e)经审批同意,采购部经安环部核准后,联系经批准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回收单位车辆进行转移,并开具五联单,同时报政府环保部门备案。
a)生产中产生的废纸箱、废瓶罐、废纸、金属边角料等放入一般可回收废弃物指定区域或存放箱。
a)固废场的固废达到一定量后由采购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固废转移,移交由资质单位处理,过榜单等备档。
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第一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a)在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可回收利用和一般固体废弃物可由后勤部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固体废弃物由行政部委托专业的单位(沿海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统一进行处置。
b)行政部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固体废弃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4.3.6行政部和安环部应每个月检查一次各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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